当事人信息
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住所地乐亭县胡家坨镇胡家坨村。
经营者:周运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乐亭县城关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第三人: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亭县。
审理经过
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与被告张健、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乐亭县胡家坨镇华星建材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