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旦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居民,住神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邢台市。 负责人:赵瑜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辉,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赵俊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兆涛,系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旦旦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20)陕088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旦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旦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旦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旦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贺金丽 审判员 李文龙 审判员 张彩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院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