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11号楼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苏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刚,男,****年**月**日出生,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新安小区11号楼。 被告:李奎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奎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 —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佳鑫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宪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