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仁微,女,1973年5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执行人:郑委,男,1980年9月出生,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乌苏市。
审理经过
关于陈仁微与郑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26诉前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郑委向申请执行人陈仁微偿付欠款5646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47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委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2.本院自2021年8月24日起分别三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委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登记、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委名下银行存款380.02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在和布克赛尔县查询被执行人郑委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委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传唤被执行人郑委于2021年9月12日来我院接受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郑委未在执行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5.本院在被执行人郑委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郑委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同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郑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发布。 7.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380.0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有56079.98元未能执行。 8.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郑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认书。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郑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仁微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山德克·布音巴图 审判员 努热阿依 审判员 唐尔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德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