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原告:通化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高某,女。

审理经过原告通化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审判员于慧燕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王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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