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志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被执行人王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志财与被执行人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粤16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宁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志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生效判决计算)。被执行人王宁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被执行人王宁发出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王宁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宁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向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平县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平县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宁下落不明,本院工作人员已依法予以查找,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已网上冻结被执行人王宁银行账户。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志财,申请执行人黄志财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宁银行账户外,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王宁现下落不明,故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黄志财发现被执行人王宁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国徽

审判员  袁稳定

审判员  谢庆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海岸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