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黄继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继松犯危险驾驶罪追缴罚金一案,该案作出(2019)兵01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强制执行,本案标的8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我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继松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从2021年4月27日开始至今多次查控被执行人黄继松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继松银行存款,但已冻结被执行人黄继松银行账户。
3、我院于2021年7月1日通过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黄继松无土地,无房产,无交通工具。精神障碍人员,临时打工维持生活。
4、我院于2021年8月19日,经调查被执行人黄继松房产信息,阿克苏地区无房产信息。
5、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调查函,该协助单位回复反馈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继松无工商登记信息。
6、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兵团住房公积金第一师管理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黄继松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7、我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第一师房产管理局、阿拉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函,该协助单位回复,被执行人黄继松无房产、不动产信息。
8、我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黄继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日,张贴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标的8000元,未执行到位8000元。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黄继松名下的财产,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