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住所地许昌市颖昌路402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 被执行人:周盘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晁巧玲,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与周盘根、晁巧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盘根、晁巧玲借款合同纠纷存款415014.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伟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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