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淮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21年08月02日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某某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