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昇龙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福苑12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5N3U7N8N。
负责人:葛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俊,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鹏,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覃青姣,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廖建华,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昇龙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覃青姣、廖建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到申请人广西昇龙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覃青姣、廖建华名下价值227907.5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昇龙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覃青姣、廖建华名下价值227907.52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59元,由申请人广西昇龙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