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连富,男,汉族1962年4月5日,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苏维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崔全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连富、苏维太、王新、崔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驻仲裁字第7200号裁决,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连富、苏维太、崔全喜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连富、苏维太、王新、崔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丽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