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南环城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厚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连富,男,汉族1962年4月5日,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苏维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执行人王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崔全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连富、苏维太、王新、崔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19)驻仲裁字第7200号裁决,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连富、苏维太、崔全喜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正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连富、苏维太、王新、崔全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刘 战 审判员  谭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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