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图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川,浙江厚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单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雯诉被告单卫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贺诗魏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雯委托代理人李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卫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雯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双倍定金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单卫平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张雯通过微信聊天陆续向被告单卫平(微信昵称:风起时归)订购10000个头盔总价值为251000元,双方约定由原告先向被告支付货款的30%即75000元作为定金,被告于同年5月23日将该批头盔发货。原告分别于同年5月17日、18日、20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共计交付了75000元。5月20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出具一条确认信息:“好的,收到,总计75000头盔定金”。后被告以没有货源为由未向原告交付货物也未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定金。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定金后,被告至今未能向原告交付头盔,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定金做出约定,但从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均一致表述为交付定金,且原告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原、被告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251000元,原告给付定金75000元超过了主合同的20%即50200元(251000元x20%),其中超出定金数额的部分24800元(75000元-50200元)不产生定金效力,应认定为合同的预付款,故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400元(50200元x2),并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预付款24800元,共计125200元。原告诉请被告双倍定金150000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对其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单卫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对自己放弃诉讼权利的后果担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卫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125200元给原告张雯;
二、驳回原告张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雯负担281元,被告单卫平负担1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