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住所地略阳县。 负责人:陈彦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辉,该行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刘思思,女,汉族,现住略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略阳县支行与被告刘思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英儒 二0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怀文 书 记 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