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超,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博文,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岩,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郭章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友,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22日,上诉人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