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1575Q。 负责人:黄子立,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匡奕,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陈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陈薇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21年9月开始由陈薇每月最少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1000元,定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所有信用卡本息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本息,该协议长期履行。案件受理费168.45元,执行费123.71元,已由被执行人陈薇依法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湘0902民初60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盛 焱 审 判 员 曹 进 审 判 员 崔益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潘维峰 书 记 员 何卓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