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利明,男,汉族,农民,山西省临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娄跃超,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执行人:山西中燃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岚县分公司,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向阳路49号。
负责人:师步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利明与娄跃超、山西中燃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岚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民终2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利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7614.4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688元,申请执行费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中燃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岚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8616.4元。现被执行人娄跃超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中燃国新城市燃气有限公司岚县分公司银行存款28616.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