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单保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单保升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单保升称,其与被申请人单保见系亲兄弟关系,被申请人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单保见失踪,并申请法院指定单保升为单保见财产代管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下落不明人单保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潍坊市奎文区,身份证号码3707041963××××××××,系申请人的哥哥。申请人称于2004年到潍坊高新区钢城派出所报过案称其哥哥单保见失踪。潍坊高新区钢城办事处东黄门庄社区委员会出具证明两份,一份证明其社区居民单保见于2004年至2020年10月一直未与家人和村委联系,至今未归,情况属实。另一份证明其社区居民单保见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已去世,有二弟单保升、三弟单保斗、妹妹单桂芹,无其他兄弟姐妹。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对单保升、单保斗、单保芹做调查笔录,单保斗、单保芹均同意本院指定单保升为单保见的财产代管人。

申请人单保升申请宣告单保见失踪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3月9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上发出寻找单保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单保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单保见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寻找单保见的公告期间届满,单保见仍下落不明,已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单保见失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指定其为单保见财产代管人的申请,单保斗、单保芹均同意,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单保见失踪;

二、指定单保升为失踪人单保见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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