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翠屏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尤旺。
被执行人:余庆县大凉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松烟镇工业园区(松关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异堂。
被执行人:张异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执行人:李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9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7日受理了贵州余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余庆县大凉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执行义务;2、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进名下有贵C×××××号车;3、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李进有住房公积金但有住房贷款不能划拨用于执行,被执行人李进在遵义新蒲新区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已被遵义市红花区人民法院查封,我院虽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庆县大凉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余庆县松烟镇有工业用地一宗[证号:不动产权余国用(2012)第347号]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稻谷;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进所有的车辆进行了拍卖,对拍卖款41000元进行了分配,对被执行人余庆县大凉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余庆县松烟镇有工业用地一宗[证号:不动产权余国用(2012)第347号]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稻谷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限制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和已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黔0329民初2321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