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祥友,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女,****年**月**日出生,住临江市建国街。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包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长春市二道区天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5月6日异议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对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81执241号之三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6月8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凤、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称,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21)吉0681执241号之三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冻结的账户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办公室,账户被冻结的2.166329万元为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的专项资金,如尽数支付,将导致前期筹建工作停滞,使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无法正常开工。因此异议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异议,请暂缓执行,予以解除冻结。

被告辩称

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专款专户不得执行,临江市交通运输局为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其开设的账户不管是基本户还是其他账户都为专户。申请执行人当时为交通运输局垫付资金修建公路,那么当时也应当有所谓的专户和专项资金,但我方并未收到该资金。申请执行人被拖欠18年工程款,几乎生存不下去。如果有法律明文规定什么专户专款,哪些专款不得执行,我方同意,否则不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吉068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因临江市交通运输局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吉林省交通基础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吉0681执241号之三执行裁定,冻结了临江市交通运输局在中国建设银行22050165XXXX00000332-1账户内存款余额21,646.98元。

2015年5月5日临江市人民政府成立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该中国建设银行22050165XXXX00000332-1账户开户账户名称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办公室,是临江市人民政府为加快推进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建设而成立的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该中国建设银行22050165XXXX00000332-1账户开户账户名称虽然为临江市交通运输局白山至临江高速公路筹建办,但实际是为临江市人民政府高速公路建设筹建工作服务,该银行账户内存款不属于临江市交通运输局所有及支配。异议人异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681执241号之三执行裁定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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