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天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1:王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2:李文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王天德诉被告王宏、李文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王天德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天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