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付世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申请人: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瑞玲。
审理经过
原告付世华与被告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付世华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3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付世华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世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盐山徐重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暂由申请人付世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