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亚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新疆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 被执行人:王加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邱亚昆与被执行人王加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新0205执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新0205执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王加民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亚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恢复对(2020)新020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邱亚昆要求被执行人王加民履行21620.20元债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加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保险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前往被执行人王加民住所地调查,亦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邱亚昆,谈话中申请执行人邱亚昆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加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有21620.2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加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邱亚昆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海峰 审判员 蒲可可 审判员 兰家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吾兰·吾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