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法定代理人:郑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原告郑某甲的父亲。
被告: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钦,湖南孟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某甲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某甲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自愿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郑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