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希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树市。
被告吕德春,男,汉族,现住榆树市。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