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长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XX区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
被告:赵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长彬与被告赵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邹长彬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邹长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9.15元,减半收取计2,954.58元,由邹长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