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永权,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申请执行人:张永忠,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被执行人:符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执行张永权、张永忠与符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致使申请人张永权、张永忠债权共5518元未能受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四查”,被执行人仅有2015年登记注册的马自达轿车一辆,该车无法控制但已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进行审计及对被执行人提起自诉,且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魏绪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廖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