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赛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秦赛亚与被告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赛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赛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3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返还,故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高斌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秦赛亚提交的借条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10页,被告高斌虽未到庭质证,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13日,被告以偿还信用卡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按被告要求将14000元存入被告提供的卡号为6259656005274851的信用卡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4000元的借条一份。后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高斌向原告秦赛亚借款1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9000元未能向原告返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责任。庭审中,原告秦赛亚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高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递交答辩状,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对原告秦赛亚要求被告高斌返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秦赛亚借款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爱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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