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金国,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兴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28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并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兴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133.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兴国暂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双方于2021年6月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杨兴国于2021年5月3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金国工资3,000.00元,余款3,124.00元定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时若被执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杨兴国于2021年6月1日缴纳了本案执行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杨金国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达成协议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628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应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熊启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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