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程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厚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程程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司南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程程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杨程程泄密造成司南公司的经济损失并对该公司商誉造成影响的事实亦是明确的”,但该节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案外人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寻公司)向司南公司投诉的事实不成立。司南公司提供的“投诉函”只有“姜大勇”签名,没有该人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以及合法授权等文件。司南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复印件没有签署日期,内容没有具体交易标的,不能产生合同效力。故杨程程不存在司南公司所称的严重违纪行为,司南公司据此解除与杨程程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司南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未尽法定通知义务,应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杨程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应当谨慎遵守各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司南公司的员工手册对于泄露公司秘密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迟到旷工等行为定性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员工存在上述情形的,司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司南公司向杨程程出示员工手册,杨程程也在员工声明及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已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上所载全部内容,杨程程作为司南公司员工,理应遵守司南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但2020年3月11日,杨程程擅自将千寻公司促销活动信息转发至与司南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前用人单位微信群内,导致千寻公司促销活动被动提早下线,千寻公司也因此取消预订司南公司的产品,导致司南公司利益受损。此外,杨程程还存在违反司南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旷工行为。司南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亦无违法之处。故司南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无需向杨程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综上,杨程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杨程程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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