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月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杭天,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蠡湖新村*幢*单元*室。

审理经过 原告李月旦与被告寿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月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杭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寿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费62696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开始原告为被告包装袜子,应付原告2018年的加工费62696元,该事实由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一份为证。目前被告手机停机,无法联系,至今催讨无着。

被告辩称 被告寿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寿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原告能保证其真实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包装袜子。2019年10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2018年加工费62696元。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62696元,由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为证,被告理应承担支付加工费并赔偿逾期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寿忱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寿忱应支付原告李月旦加工费626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被告寿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