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卫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李勇之父)

原告:张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勇之母)

原告:张淑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李勇之妻)

原告:李世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勇之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卫祥、张翠珍、张淑静、李世鹏与被告王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卫祥、张翠珍、张淑静、李世鹏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卫祥、张翠珍、张淑静、李世鹏撤回对被告王术国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莉莉

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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