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卫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李勇之父)
原告:张翠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勇之母)
原告:张淑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系死者李勇之妻)
原告:李世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李勇之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邢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君,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卫祥、张翠珍、张淑静、李世鹏与被告王术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李卫祥、张翠珍、张淑静、李世鹏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卫祥、张翠珍、张淑静、李世鹏撤回对被告王术国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莉莉
人民陪审员 王德增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