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长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天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斌斌。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梁长清与淮北天圣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劳人仲案字(2020)120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天圣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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