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登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李世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张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苇河林业局森铁处工人,住苇河林业局。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登科与李世海、张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黑7523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庆、李世海未按照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1月19日申请人王登科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世海、张玉庆偿还其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6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合计148820元,执行立案费2132元由被执行人张玉庆、李世海负担。2018年1月19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庆、李世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6月12日,申请人王登科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玉庆每月给付申请人王登科1000元,直至本案借款148820元全部还清。执行立案费2132元由被执行张玉庆负担。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登科向本院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黑7523执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玉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