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艺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花、徐进玲,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MA7744WB2T。
法定代表人:韩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艺峰诉被告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艺峰以被告宁夏鑫宏盛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艺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已减半),由原告文艺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