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明,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葛中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7599810943,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浩敏,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华,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胡路生与被告葛中广、鹰潭市天师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师酒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胡路生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中广、天师酒业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路生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路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763元(原告胡路生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1.5元,由原告胡路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