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抚顺海上皇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抚顺海上皇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抚顺海上皇宫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立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