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晓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市弓长岭区。
被告:刘永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现住海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晓刚诉被告刘永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金晓刚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晓刚撤回对被告刘永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金晓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