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业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海斌,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靖宇县通盛砂石经销处,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
负责人:黄建春。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业双与被告靖宇县通盛砂石经销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业双以被告靖宇县通盛砂石经销处经营者自然信息不正确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业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业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