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昱龙,男,****年**月**日出生,住额敏县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光明,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昱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初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蔡昱龙上诉请求: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901初585号民事裁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欠条中写明的土地位于“良种场”,第九师辖区没有这个单位这一事实的认定和理解有误,上诉人主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解释二十八条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上诉人主张要求的是给付现金,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上诉人起诉的主体是郭江山个人,其居住在第九师166团望花小区,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额敏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诉状中载明:“原被告签订了1000亩的承包费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55万元承包费后,被告无法提供土地…”因此本案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土地位于额敏县良种场4队,不在本院的辖区范围,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上诉人蔡昱龙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蔡昱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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