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陈天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5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天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交来诉李朋伟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天真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朋伟向起诉人陈天真支付工资款24800元;2、判令李朋伟承担逾期利息(月息2分)至工资款还清之日止;3、判令李朋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李朋伟邀请陈天真参与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园恒大精装房项目,但工程完工后,李朋伟无力支付工资款项,于2019年11月6日向陈天真出具欠条(共计49800元,含龙本渊1900元生活费),约定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并约定了逾期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后李朋伟还款25000元后,以暂时没有钱、已经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维护陈天真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如所请。陈天真一并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陈天真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的委托授权手续。2、欠条复印件,载明“欠款人李朋伟(身份证号码:341623198006××××)尚欠陈天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201××××)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岛恒大精装房项目木工工资款人民币四万玖仟捌佰元整,本人承诺于2020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如到期未还清,本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违约金。债权人陈天真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欠款人李朋伟承担。补充条件:最后付款要陈天真(已提供)提供工资单。欠款人:李朋伟。2019年11月6日……”。 本院收到上述材料后,就确定案件管辖和立案案由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陈天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赵立强陈述:陈天真与李朋伟是朋友关系,李朋伟于2019年3月承包了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园恒大精装房项目,将该项目中的室内装修承包给陈天真,约定装修款是49800元,后陈天真叫了两人一起完成室内装修并自己支付两人工资。完工后,李朋伟未支付装修款。2019年11月6日,李朋伟向陈天真出具了一张49800元的欠条,后李朋伟支付25000元,至今尚欠24800元。本院即就合同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进行释明:涉案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所起诉案件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而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陈天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仍坚持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诉状内容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本案系李朋伟将承包的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海花园恒大精装房项目中的室内装修转包给陈天真,双方达成由陈天真完成室内装修的合同,产生装饰装修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陈天真认为李朋伟未按约向陈天真付清装修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因此,陈天真与李朋伟之间达成的合同为装饰装修合同,不是劳务合同,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以,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承包人按工程分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施工,交付施工工作成果,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劳务合同纠纷仅指狭义的雇佣合同,是指提供劳务者(雇员)按照接受劳务一方(雇主)的指示,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条件完成劳务,接受劳务一方向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有:1、合同标的不同。装饰装修合同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交付施工成果为标的;劳务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者的劳务为标的。劳务合同强调劳务本身,而装饰装修合同着重于施工成果符合发包人或转包、分包人的要求。2、双方当事人地位关系不同。装饰装修合同没有从属关系,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相对独立,发包人不限制每天的工作时间,承包人也不受发包人的指挥、监督和控制;在劳务合同中,提供劳务者必须听从接受劳务一方的安排,一般在接受劳务一方规定的固定工作时间内从事劳务活动,并接受劳务一方的指挥、监督和控制,从而形成一定的人身从属关系。3、提供工具、设施的主体不同。一般来说,装饰装修合同由承包人自带工具、机械设施;劳务合同中,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工作条件、设施以及工具。在本案中,李朋伟将室内装修项目转包给陈天真施工后,双方各自相对独立,未形成从属关系,反而陈天真另行雇请两人一起完成施工,每天工作时间、进度由自己安排,在施工完毕后将施工成果提交李朋伟验收即可。可见,陈天真与李朋伟之间之间的合同明显不属于劳务合同。 综上所述,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告知起诉人陈天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仍坚持向本院起诉,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天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建新 审判员 卢梁波 审判员 王响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苏萌 书记员何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