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人民政府,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湖坝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723125U。
负责人:杜修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尚成,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哲楠,贵州巨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培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安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培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委派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谢忠主持调解后,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人民政府以被告李培明已返还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编号为LG-475号地块(面积为0.1411亩)的土地征收补偿金10444.22元为由,故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顺市平坝区高峰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