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系公司接待员,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梅河口市。
被告:姜艳,女,住水岸人家银河大街*号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迎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