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冬花,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唐小青,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冬花与被执行人唐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小青的财产已抵押银行贷款且被祁阳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刘冬花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