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金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丹东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53466704,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天赐街7-2号。
负责人马伊民,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常与被告丹东曙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金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金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杜金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