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吴根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
审理经过
刘先明申请执行吴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1021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赣1021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献忠 审 判 员 饶水根 审 判 员 范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文君 书 记 员 刘梦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