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塔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定国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赵某,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桥墩镇松山街63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朔城区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州市朔城区下团堡乡刘家口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朔城区小平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塔某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锐峰矿山建设有限公司、山西中煤东坡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诉称
本案按上诉人塔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塔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