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1#楼5-7D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叶惠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杰,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PLANBRILLIANTLIMITED),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安平街6号新贸中心B座1309室,公司编号2141236。
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
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钢东路原灯芯绒厂内,组织机构代码76408246-4。
法定代表人:吴永新。
被执行人:福建远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李钢路延伸段(原灯芯绒厂内),组织机构代码67847743-5。
法定代表人:叶秋云。
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中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15707213-3。
法定代表人:吴永金。
被执行人:吴永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张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邹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叶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被执行人:叶秋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远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吴永新、张民、邹美英、叶惠、叶秋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闽07执恢21号]中,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变更为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提供了《主体变更申请书》《债权转让确认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价款银行流水单”《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知送达回执”、债权转让公告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恢复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闽07民初154号民事判决,执行案号(2019)闽07执恢21号。
2020年3月2日,明策伟华有限公司与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16)闽07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远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吴永新、张民、邹美英、叶惠、叶秋香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闽北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主体变更申请书》,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属实,认可变更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2019)闽07执恢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20年8月16日,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院(2016)闽07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7日,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邵武远承灯芯绒有限公司、福建远程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福建省邵武福莲有限公司、吴永新、张民、邹美英、叶惠、叶秋香邮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东南快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主体变更申请书》,确认上述债权转让属实,认可变更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9)闽07执恢2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将本院(2016)闽07民初15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南平城矿物质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现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9)闽07执恢2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福州城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闽07执恢2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忠电
审判员 黄清曙
审判员 张 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连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