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国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代理人:林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国来与被执行人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张伟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提出待法院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时要求参与分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