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欢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笑飞,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系申请执行人之女。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黄晓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钟欢枚与黄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晓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欢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黄晓兰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欢枚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的前段利息11712元,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833.5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黄晓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948.95元,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2898.98元作为执行款项于2021年6月28日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根据居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黄晓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6月30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答辩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钟欢枚的委托代理人刘笑飞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案应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前段利息11712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833.55元,现执行到位2898.98元,剩余59338.02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黄晓兰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钟欢枚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京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朱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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