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昊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景泰县一条山镇居民。
被告:甘肃新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邹昊霖与被告甘肃新新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同年3月6日,原告邹昊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昊霖负担。